(鐘海平 記者袁南軍)8月22日,市司法局在社區矯正中心對宋某等人進行入矯宣告的同時,還宣讀了對宋某的警告決定書。此舉對宋本人及現場其他社區服刑人員起到很好的教育和震懾作用。
宋某系謝坊鎮旋龍村人,2018年7月12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云南省易門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一年。原審判決生效后,易門縣人民法院將判決書及執行通知書送達瑞金市司法局,其執行緩刑考驗期為2018年7月23日-2019年7月22日。司法局工作人員及時告知宋某,必須在判決文書生效后十天內(即2018年8月1日之前)到瑞金市社區矯正中心報到。但宋某以在云南務工為由,未按規定時間前來入矯報到,后經司法局工作人員多次催促,才于2018年8月21日到司法局社區矯正中心登記報到,延期十九天,其行為違反了我國《社區矯正實施辦法》第23條第一項規定。為維護社區矯正工作的嚴肅性,教育社區服刑人員,市司法局依法對宋某下達“警告決定書”,以觀后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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